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教职工在职学习和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思想,本着自愿申请、学用一致、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原则,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文科技学院全体在册在编教职工。
三、培训的主要方式及参加条件
根据各类人员职务、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主要采用以下培训方式:
(一)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岗位培训主要指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实用知识技能的培训。岗位培训由学院根据岗位需要随时举行,凡有工作需要的教职工均可参与。
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由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部门组织,教职工自行申请参加,原则上应不占用工作时间。
(二)在职学位教育
在职学位教育是指教职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位层次而进行的在职学习。
1.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及学科建设的规划和需要,在保证学院当前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参加在职学位教育。
2.凡我院教职工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表现较好,能按时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符合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及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报考。
(1)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应实际到院工作一年以上。
(2)申请人在岗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访问学者及短期进修班
由学院与外部学校建立交流学习关系,定期提供的交流访学和短期进修培训名额,由学院按照工作需要、专业相符、业务能力等条件选派骨干教职工参加,一般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申请人除满足招生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应实际到院工作一年以上。
(2)选派为访问学者的应为副教授以上职称,少数优秀教职工可以放宽至讲师职称。
(3)申请人在岗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培训内容为申请人工作必需。
四、报考程序
1.各类培训学习均由本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科审核,报学院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2.申请人获得入学通知后,应将学习时间、课程安排及学习期间的工作安排需经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到人事科备案。
五、学习期间的管理
1.凡由单位派出参加培训的职工,学习期间由学习主办单位负责管理。派出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主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习要求,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若教职工违反主办单位规定或要求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罚。
2.若遇工作与上课、考试发生冲突不能协调者,一律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培训请假手续,凡违反规定的人员,以旷工论处。
3.教职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等级考试,学院根据考试安排给予考试假。
六、学习期间的费用管理
1.学习期工资: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应享受一定工资待遇。脱岗学习期为半年以下的,学习期间待遇不变;脱岗学习期为半年以上的,学习期间发放其岗位基本工资。培训学习前,应与学院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
2.学习费用:
(1)由学院组织,选派参加交流培训、学习的,产生的学习费用(报名费、学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进修结业取得合格证后由学院报销。各类进修学习所需的杂费、书本费、答辩费、考察费、餐饮费等一律自理。
(2)教职工参加博士以下在职学习教育及各类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学习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负担。学习结束后,教职工本人执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学院人事科备案。
(3)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按当年贵州省引进人才政策执行。
3.教职工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报考前已在我院服务满三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未满三年的,按离职处理。
七、违约责任
1.服务协议为教职工与学院在劳动合同外补充签订的协议。
2.教职工签订服务协议后,非因学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提出辞职和拒绝学院的工作安排。
3.教职工违反服务协议的,需退还学院在其学习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
4.在服务期间,由学院提出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教职工不必退还学院承担的费用。
八、本规定由人文科技学院人事科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中有与本规定冲突项目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