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排课、调(停)课、代课规定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09-01 2488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我院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是实现我院跨越式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严格教学管理,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规范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排课

第一条 各教研室和教学秘书是负责排课工作的责任人员,必须重视和认真对待排课工作。

第二条 我院思想政治理论课为面向全校学生的公共课程,按学校规定,享有优先排课权。各二级学院的专业课排课,均在我院课程排好后进行。

第三条 我院排课有较大的机动空间。为此,责任人员排课时,应尽量满足教师提出的上课时间要求。

第四条 每学期前,由教学秘书依据教务处确定的班级数量,确定各课程任课教师的总量。

第五条 各课程教研室负责任课教师的联系工作。于每学期末联系下学期上课教师,并确定其上课班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班)和大致的上课时间。

第六条 教学秘书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务处要求,于开学前一周(或更早)完成所有课程的排课工作。大一新生第一学期除外。


二、调(停)课

第七条 本规定所说停(调)课,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学院课程表正式下发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如有教师确实原因特殊,需要调整全学期课程的,可联系教学秘书,在开学第一周内完成。

第九条 学期进行中,凡有特殊原因申请调(停)课者,必须填写临时调(停)课申请表(和补课表一并提交),并附纸质证明材料,交教学秘书处。申请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予调(停)课。调(停)课手续应提前两天办理,并由申请教师通知到相关学生。

第十条 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停)课。发现一次,扣除本次的上课费用,并以教学事故处理,直至取消上本门课的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任课教师应严格控制调课时数,原则上同一门课程调(停)课学时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凡原因特殊,有必要全院性调(停)课的,必须经教学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代课

第十三条 严禁任课教师私自请人代课。发现一次,扣除本次的上课费用,并以教学事故处理,直至取消上本门课的资格。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代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并附纸质证明材料,交教学秘书处。代课教师由任课教师选定,但必须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且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代课申请由院长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批准,未予批准前的代课行为,视同私自代课,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代课不同于调(停)课,非原因极其特殊,不予批准,各任课教师应尽量杜绝这一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