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文件: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2016年9月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06-01 2492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纪律,保证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出勤管理

1.学院出勤管理工作由人事科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各学部、处室指定专人每天如实填写部门出勤表,月末统计当月出勤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和本人签字确认后在次月2号前报学院人事科。

2.人事科每月进行不定时抽查,并于每个季度末公布全院教职工出勤情况。

3.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夏季、冬季作息和寒暑假休假制度,具体休假时间根据教学进度另行通知。

第四条 休假管理

1.教职工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孕检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

2.法定假日

(1)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

(2)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3.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享受丧假5天。

(3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包含在丧假期内。

(4)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婚假

(1)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

(2)晚婚者另增加婚假十天。(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3)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包含在婚假期内。

(4)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产假:女职工凭准生证明可休产假180天。

6.护理假:男职工可在配偶生育时休假3天。符合晚育条件(晚婚后怀孕后生育第一胎)的可休假7天。

7.孕检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可凭医疗机构检查记录,在约定的孕检时间享受带薪孕检假。

8.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自起出生起至满一周岁止,每天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9.已婚女员工施行绝育手术或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凭医院诊断证明,按下列规定给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享受节育假2天;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2)孕期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

(3)孕期3个月(含)以上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4)孕期4个月(含)以上的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5)孕期7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0.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11.事假

(1)教职工有事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工资的计算根据请假天数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基本工资。

事假当月应扣基本工资=当月基本工资标准÷21.75天×请假天数

(3)当月事假累计达到7天以上,当月津贴全部扣除。

(4)员工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在本院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超过者无学院认可的理由,应解除劳动合同。

12.病假:职工生病须凭医院病假证明、缴费发票(收据)、处方单申请病假。病假工资计算按请假天数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基本工资和津贴。当月病假不超过2天的,不扣工资和津贴,超过2天的按下列规定计算:

(1)病假30天以内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5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工资正常发放。

(2)病假31天至60天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4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工资正常发放。

(3)病假在61天至90天(含)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3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薪资正常发放。

(4)病假超过90天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2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薪资正常发放。

(5)经鉴定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工资正常发放;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对待。

(6)如按上述计算方法支付工资低于贵阳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则按贵阳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支付。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

1.教职工休假均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由本人事前提出申请,填写由《请假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报人事科审核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先提出口头请假,返校一天内补办手续,并须出示必要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2.审批权限:请假执行分层级审批制度。请假时间1天以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3天以内须经分管副院长/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请假需提交的资料:所有请假均应提供《请假申请单》,病假、孕检假、节育假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医院缴费发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婚假应提交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产假应提交准生证复印件;申请哺乳假、护理假的应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公出、公差管理

1.教职工因公外出办事需填写《外出单》,详细说明办事内容、地点、返回时间,由直接上级审批,交部门考勤负责人处备查。

2.教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说明办事内容、地点、返回时间,1天以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3天以内须经分管副院长/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交部门考勤负责人处备查,同时报人事科备案。

3.原则上公出和公差均需要提前办理手续,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需于返校一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出勤异常的处理

1.凡我院教职工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擅离岗位或不到岗,且无有效请假手续的即为旷工。

2.专职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外,必须参加学院和学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3.经鉴定属因工(公)负伤的教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轻便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凡在学院抽查出勤情况时缺岗且无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发现有虚报出勤情况的,本人按旷工处理,相关责任人扣发当月绩效津贴的50%。

5.旷工期间工资待遇:

(1)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和津贴)。

(3)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