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司法案例,深挖保护新章|刘晓海教授解读“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新进展”

法学院 2025-04-29 0

为迎接世界知识产权日,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德国拜耳知识产权基金教席、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特聘教授刘晓海于4月25日在大学城校区师德楼305会议室开展主题为《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新进展》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聚焦我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前沿动态,合典型案例,深入解析我国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的新举措。讲座由法学院院长杨武松教授主持,法学博士李毅等出席活动,法学院部分学生参加讲座。

 

 

讲座现场

立足国际视野,解析法律修订背景

讲座伊始,刘晓海教授以中美贸易协定为切入点,结合国外立法,阐释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新增条款的背景与意义。他指出,2019年修法新增的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规则,旨在解决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难题。“权利人在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保密措施及侵权可能性后,被告需承担不存在商业秘密或未侵权的举证责任。这一调整不仅降低了维权门槛,更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决心。”刘教授强调,该条款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性质,是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制度创新。

针对刑法领域,刘晓海教授对比了修订前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重点解读了“为境外机构窃取商业秘密”的加重处罚条款。“商业秘密犯罪被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范畴,且为境外服务的侵权行为将面临更严厉制裁,这既是国际通行的立法趋势,也是应对全球化竞争中安全风险的必然选择。”

 

刘晓海教授讲解

 

以案释法,厘清商业秘密保护边界

刘晓海教授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了商业秘密认定的核心要素。他提到,员工离职后公开未发布的设计成果是否构成侵权,需综合考量保密义务、使用场景及商业价值。“即便信息片段已公开,若其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具有独特市场竞争力,仍可构成商业秘密。”刘教授特别强调,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前者关注整体信息的非公知性与获取难度,而非技术方案的创新高度。

此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间接证据”问题,刘晓海教授以司法判例说明:“即便无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若其产品与权利人技术实质相同,且存在获取渠道,法院仍可推定侵权成立。”这一观点引发了现场听众对举证策略与风险防范的热烈讨论。法学博士李毅老师在互动环节补充指出,企业应建立动态保密机制,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条款结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聚焦实务,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讲座尾声,刘晓海教授结合法律实务,向在场师生提出建议:“商业秘密保护贯穿企业运营全周期,从入职保密协议到离职竞业限制,每一步都需规范操作。”他提醒法学学子关注最高法、最高检的最新的有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掌握民事与刑事案件的裁判逻辑,为未来职业发展夯实基础。此外,针对现场同学提出的问题,刘教授也以专业的法律术语作出回应,帮助同学更好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强化同学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现场同学提问

最后,法学院院长杨武松进行总结发言。他表示:“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此次讲座不仅深化了师生对修订法律的理解,更启发了我们对司法实践复杂性的思考。”杨院长强调,学院将持续推进产学研融合,加强与司法机关、企业的合作,培养兼具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的新时代法治人才,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更多智慧。

 

杨院长总结发言

本次讲座内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使我院学生对我国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实践有了更全面的理解,有助于提升了我院学生毕业后处理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能力。未来,法学院将持续举办系列这样的学术活动,助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