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中

响力较为有限;


3、三类社团:常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无影响力,内部管理涣散,会员人数不足30人,出现问题较多。


(二)每学期在选出的一类社团中,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考核评定出优秀社团及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对三类社团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见成效,已无生命力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确认后,上报主席团予以注消或重新选举新的负责人。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不努力,考试中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被责令解散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社团工作能力不足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宗旨不符者;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活动者;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擅自参与经济活动者;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参照《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二)责令社团暂停活动,整顿后需重新注册方可开展活动;


(三)宣布解散。


第十八条 社团的权利


(一)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有对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有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老师及顾问的权利;


(四)有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社团义务


(一)必须遵守《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本条例;


(二)自觉接受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证


第二十条 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原则上只限于本院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社团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四)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有权参与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三)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


(四)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责。


共 1 页 1 条数据